临潼家装小编了解到白先生经历了最悲催的事情,被单位解聘之后,又因单位补偿的6万元遣散费,被认定为可支配收入,申请限价房条件超标也被取消资格。
单位6.1万元遣散费被计入家庭收入
“2018年6月,因单位效益不好被解聘,单位给了4.67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1.5万元的额外补偿,但没想到就是这笔遣散费,被告知不符合申请保障房资格了。”6月15日,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,让西安市民白先生显得很沮丧,他向记者介绍,申请西安市限价商品房前,他和爱人的工资加起来,符合西安市保障房申请条件。
他表示,但是被单位解聘之后的这部分补偿,被认定为家庭可支配收入之后,其保障房申请资格被取消,而且5年之内不准再申请保障房。而他个人认为,这部分遣散费是不应该计入,这是单位给予的补偿款。
在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给白先生的回复中显示,白先生2018年向莲湖区提出限价房资格申请,家庭成员三人。依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按照“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六部门联审”的模式进行审核,2018年11月份,根据联审单位反馈的结果显示,白先生一家的上年度人居可支配收入超标,因此认定其不符合限价房申请资格。
该回复称,根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三人及以上家庭申请限价商品房资格,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应低于3250元,依据联审部门反馈结果显示白先生一家,三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816.23元,超出了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。
单位遣散费也属可支配收入
针对白先生多次申诉,认为可支配收入不应包含遣散费的问题,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中心给予的回复是,经过查询相关资料,对于“可支配收入”的解释为:“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获得并且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,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,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、保险索赔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”
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中心最后认定,依据以上解释,该中心认定白先生单位所给的6.1万元遣散费,应该计算在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中,因其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标不符合保障条件,所以取消其申请资格。